重慶市科研機構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引導專項實施細則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機構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引導專項實施細則的通知
有關科研機構:
《重慶市科研機構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引導專項實施細則》已經2018年12月19日市科技局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12月24日
重慶市科研機構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引導專項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和《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實施創新創業共享行動,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經費支持相協調的保障機制,進一步提高科研機構行業科技供給質量和科技成果轉化效能,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號)精神,結合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及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利用財政科技發展資金設立重慶市科研機構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引導專項”),采取驗收結題后撥付資金的方式,引導和支持科研機構利用科技人才、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成果等資源,與行業企業合作,先行投入資金實施項目,有針對性地推進行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增強科研機構在區域創新體系中的骨干和引領作用。
第三條 引導專項堅持“目標導向、產研合作、競爭擇優、事前立項、事后資助”的原則,支持科研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與產品開發項目和成果應用示范項目。
技術與產品開發項目以市場需求、企業投入為導向,重點支持科研院所圍繞企業需求,研究開發具有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和關鍵部件,增強科研機構科技創新能力和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成果應用示范項目以規;瘧、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支持科研機構依托行業企業,推廣應用具有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和輻射帶動作用的科技成果,提升科研機構成果轉化收益和企業經濟效益。
第四條 引導專項項目的申報主體為重慶市科研機構。包括市級科研院所、區縣科研事業單位和全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引導專項項目根據類別不同,實行不同的實施周期、資助經費、生成方式和立項要求。
技術與產品開發項目的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申報項目時,科研機構須事先與企業達成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合作協議,約定項目研發內容、研發投入方式及額度等主要事項。項目后補助經費額度為每項50萬元或100萬元?蒲袡C構申請項目后補助經費,不能超過實施該項目約定橫向經費總額的50%。
成果應用示范項目的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申報項目時,科研機構須事先與企業達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或產業化協議,約定收益分配方式。項目后補助經費為每項100萬元。申請項目的科研機構實施該項目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總額須在200萬元以上。
本條第二款所稱橫向經費總額指企業向科研機構支付的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費用之和;第三款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總額指企業向科研機構支付的科技成果轉讓費、許可費或技術入股分紅等資金之和,不包括產品銷售收入。
第六條 科研機構申報和實施引導專項項目須有企業為項目合作單位。
項目合作單位不包括與科研機構有股權關系、隸屬關系等關聯關系的企業。
第七條 市科技局不發布引導專項項目指南,由科研機構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行業科研或產業發展難題,自主決策項目名稱和研究方向,自主選擇合作企業與項目內容,自主確定目標任務與技術路線。
科研機構已獲得市級科技計劃支持或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不能申報引導專項項目。
第八條 引導專項項目實行限項管理。
同一年度內申報技術與產品開發項目,已納入國家R&D經費統計調查范圍的科研機構每家不超過3項,其他科研機構不超過1項;申報成果應用示范項目,每家科研機構不超過2項。
同一類別項目尚未結題或終止,每家科研機構須相應減少該類別項目的申報數量。
第九條 引導專項項目以科研機構自主管理為主。市科技局不開展過程檢查,僅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條 科研機構實施引導專項項目須逐一對項目單獨建賬,詳細記載項目涉及的經費收支情況。
第十一條 引導專項項目任務書簽訂生效后,內容不能調整或變更。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項目驗收不得延期。
科研機構如不能按期完成引導專項項目任務,應主動向市科技局申請終止項目。對到期未申請驗收的,市科技局強制終止項目。
第十二條 引導專項項目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ㄒ唬┩ㄖ。市科技局發布引導專項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時限、申報要求等內容。
。ǘ┥陥?蒲袡C構自愿填寫引導專項項目申報書,同時提供與合作企業約定有項目內容、資金投入或收益分配等事項的合法協議,一并報送至市科技局。
。ㄈ┰u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對引導專項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ㄋ模┝㈨。市科技局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擬立項項目,面向社會集中公示項目名稱、項目承擔單位(含項目合作單位)、申請的后補助經費額度等項目主要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局與科研機構簽訂詳細載明考核指標和驗收方法的項目任務書。
。ㄎ澹炇。項目實施周期到期前,科研機構完成項目任務,且約定的橫向經費總額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總額足額到位后,即可申請項目驗收。
市科技局根據科研機構的申請和提交的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對照項目任務書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芸。市科技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擬給予后補助的項目,并面向社會集中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一次性撥付后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引導專項實行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蒲袡C構申報和實施引導專項項目堅持誠實守信,如有弄虛作假、偽造成果、重復申報立項、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等行為,納入科研失信行為管理,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科研機構主動向市科技局申請終止實施引導專項項目,不進行科研信用記錄。凡市科技局強制終止實施引導專項項目的,對科研機構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引導專項項目后補助經費由科研機構作為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經費進行統籌管理,用于組織實施提升本單位基礎研究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的科研項目。項目設置應符合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類別及要求。項目管理堅持自主選題、自主立項、自主結題的原則,由科研機構自主決定。
科研機構利用引導專項項目后補助經費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可以書面向市科技局推薦入庫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議后,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下達相應類別的市級科技計劃。
第十五條 科研機構對引導專項項目后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