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活動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策部署,深化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設,優化小微企業發展環境,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互聯網+”創新創業中心,根據財政部等《關于支持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14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眾創空間建設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杭政辦〔2018〕1號),《關于印發杭州市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39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活動券制度。為規范活動券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活動券是財政資金用于補助創業企業和創業者,低成本參加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開展的創業創新活動的電子憑證,是政府對服務機構為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公益性服務的補貼;顒尤С值幕顒有问桨ǖ幌抻谥v座、論壇、沙龍、路演、對接會等;顒尤墓芾砗褪褂米裱_普惠、自主報名、一人一券的原則,不得轉讓、買賣和質押。
第三條 活動券補助資金在杭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每年根據小微企業、創業企業和創業者實際使用情況兌付。
第四條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活動券政策制定、補助額度確定、年度資金安排等工作。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杭州市科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負責活動券管理平臺的管理維護、第三方服務機構評審、活動審核、數據統計分析,兌付審核等工作。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應加強活動券簽到管理,制定有效簽到的管理細則。
第五條 活動券服務機構采用專家評審方式確定。申請活動券資助的服務機構,需在活動券管理平臺注冊,向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提出申請。經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納入活動券資助范圍;顒尤Y助的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杭州市域范圍內注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園、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創投機構、創業媒體、創業咖啡、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第三方中介等服務機構;
(2)具備為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組織舉辦各類創業創新活動的能力與經驗;
(3)接受活動券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的績效評估和管理監督;
(4)遵守活動券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再對服務對象(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收取費用,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
平,不得對服務對象提出附加要求。
活動券補助的活動應在杭州市域范圍內發生,由服務機構在“活動券管理平臺”發布,由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審核。
第六條 活動券的申領對象包括創業企業和創業者。申領活動券的創業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在杭州市域范圍內注冊的小微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創業創新的需求,正常經營,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在“活動券管理平臺”注冊并審核通過。申領活動券的創業者需年滿18周歲,正在創業或具有創業意愿,在“活動券管理平臺”注冊并審核通過。每個創業企業和創業者申領同一服務機構組織的活動的活動券每年不超過12張。
第七條 活動券通過“活動券管理平臺”實現流轉。經評審通過的服務機構在活動券管理平臺發布創業創新活動,創業企業或創業者在管理平臺報名參加活動獲得電子憑證,并經“活動券管理平臺”簽到確認參加后,活動券由創業者流轉到服務機構。流轉到服務機構的單張活動券代表完成了一次“有效服務”。服務機構在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將現場活動圖片等材料上傳“活動券管理平臺”。
第八條 經核驗的每次有效服務補助50元。單場創業創新活動補助次數不超過200次。單個服務機構每年獲得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補助經費由市與區縣(市)兩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市與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富陽區和錢塘新區的承擔比例為1:1,市與蕭山區、余杭區、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的承擔比例為1:3。如市區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則本文件明確的承擔比例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第九條 活動券定期兌付,服務機構填寫申請表,由“活動券管理平臺”進行數據自動比對。市科技信息研究院對已流轉到服務機構的活動券再次核驗,補貼額度經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條 對于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服務機構和企業,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已撥付的資金。市科學技術局對相關涉事企業、服務機構5年內不安排任何補助,并將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在媒體上公告。構成違法的,將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