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中期評估和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印發《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中期評估和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工作,現將《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中期評估和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3月1日
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中期評估和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中期評估和結題驗收工作,根據大連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科技計劃項目是指市科技局組織的各類科技項目。
第二章 中期評估
第三條 中期評估。大連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科技研發計劃、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在項目執行期內,市科技局每年組織行業專家對項目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評審結果為合格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年度項目研發費用支出進行審計,辦理年度研發費用補助撥款手續。
重點學科(研究方向)重大課題項目,評估評審結果為合格的,辦理年度研發費用補助撥款手續。
項目中期評估評審結果作為項目結題驗收的重要依據。大連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科技研發計劃、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執行期最后一個年度的中期評估與項目結題驗收合并進行。
第四條 中期評估依據和內容。中期評估以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及相關管理規定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方案實施情況、階段性科技成果取得情況、應用效果、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研發經費投入及使用合理性等做出階段性評價。
第五條 中期評估程序。
(一)通知發布。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根據項目執行進度發布中期評估通知。
(二)受理審核。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科技項目管理系統提交中期評估材料;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審核匯總。
(三)制定中期評估方案。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根據本規定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中期評估方案,內容包括:評估日程安排、分組及專家構成、評估標準及評審要求、經費預算等建議,經市科技局黨組會審議,組織實施。
(四)評估評審。由市科技局指定處室或成立評估評審組,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評估評審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評審的,應當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等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五)結果審定。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根據專家評估評審意見,提出項目中期評估結論意見建議,黨組會審議。
(六)結果公示。市科技局對項目中期評估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業務處室重新組織復核。
第六條 中期評估結果分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評估情況符合合同書(任務書)及相關管理規定的,結果為合格,撥付年度項目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繼續開展研發工作。
中期評估情況未達到合格的,結果為限期整改,暫停撥付年度項目資金,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整改期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后合格的項目,撥付項目資金。逾期未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或者經評估后認為整改無效的,終止項目。
第七條 被評估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項目:
(一)未按規定提交中期評估材料的;
(二)中期評估結果顯示無法完成合同約定任務目標的;
(三)經費使用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
(四)項目研究過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文件或者數據的;
(六)擅自修改合同規定的考核目標等內容的;
(七)其他不予通過的情況。
第八條 對終止的項目,停止后續撥款。對項目承擔單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不按規定配合審計和報送材料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對因“第七條”“三、四、五、六”款以及其他違規、違紀問題導致項目終止的,對違規使用資金予以收回,納入科研失信名單,按照科研失信懲戒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九條 項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負責組織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及相關管理規定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方案、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經費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采用現場驗收或者會議驗收方式。項目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歸口業務處室發布驗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向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提出驗收申請。
(二)歸口業務處室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予以受理。驗收材料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3.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4.符合科技報告制度要求的技術報告;
5.項目中期評估報告;
6.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科學價值的證明材料;
7.項目獲得的科技成果、專利等證明材料,產品測試、檢測及用戶試用報告等;
8.項目經費支出決算報告;
9.其他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根據本規定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研究制定驗收工作方案,內容包括:驗收方式、日程安排、分組及專家構成、驗收標準及評審要求、經費預算等建議,經市科技局黨組會審議,組織實施。
(四)由市科技局指定處室或成立驗收評審組,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驗收評審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的,應當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等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五)歸口業務處室根據專家驗收意見,結合現場核查等情況,綜合提出項目驗收結論意見建議,市科技局局黨組會審議。
(六)市科技局向社會公示擬驗收通過項目,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復核。
(七)市科技局出具項目驗收意見文件。
重大科技專項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點學科(研究方向)重大課題項目以及其他財政支持資金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應有現場驗收環節。后補助項目在驗收前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內完成;如半年內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延遲驗收申請。原則上,延期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 驗收的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
(一)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通過”:
1.按期按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大突破或者較大代表性成果的。
3.科技創新基金類項目,雖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項目執行期內研發總投入不足50%的項目。后補助項目,雖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執行期內研發總投入不足合同書(任務書)約定金額的(科技重大專項應滿足1000萬元,重點研發計劃應滿足200萬元)的項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通過”:
1.未達到驗收“通過”或者“結題”標準的;
2.提供虛假驗收材料、文件或者數據的;
3.項目實施期間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4.經費使用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
5.項目研究過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6.擅自修改合同規定的考核目標等內容的;
7.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判定為不合格的。
8.其他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配套項目的驗收結論,參照國家和省項目驗收結論下達。
第十四條 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未達到驗收“通過”或者“結題”標準的,應當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市科技局歸口業務處室下達整改通知。
1.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整改通知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2.逾期未重新提交驗收申請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3.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并對相關票據、合同等進行留痕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后,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科技創新基金項目:
1.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將2年內的結余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報市科技局備案,對滿2年未使用完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2.對“結題”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3.對驗收“不通過”項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整改后通過的給予“結題”結論,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4.對整改后,再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對存在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2、3、4、5、6”條以及其他違規、違紀問題導致項目驗收不同過的,納入科研失信名單,按照科研失信懲戒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違規使用資金予以收回。
(二)大連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科技研發計劃、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后補助類項目:
1.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尾款。
2.對“結題”項目,不予撥付尾款。
3.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整改后通過的給予“結題”結論,不予撥付尾款。
4.對整改后,再次不通過驗收的,不予撥付尾款。對存在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2、3、4、5、6”條以及其他違規、違紀問題導致項目驗收不同過的,納入科研失信名單,按照科研失信懲戒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違規使用資金予以收回。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第十七條在項目中期評估與驗收管理過程中,法制與監督處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進行監督。局機關紀委代表局黨組通過抽查、檢查、現場督導等形式對各環節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市科技局主管處室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大情況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項目承擔單位或評估人員、評審專家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干預正常的中期評估和驗收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賄賂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礙項目評估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在項目評估評審活動者或者評估評審活動承擔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終止評估或評審委托;構成違規、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與項目執行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報告,或者對重大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其他妨礙項目評估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